| 維護契約書 |
| 整理:saimy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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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契約書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立合約人 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以下簡稱甲方)與 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 (以下簡稱乙方),訂定本維護契約,維護條款如下: 〔前言〕 1.維護對象設備:一般個人電腦及印表機。 2.設備設置場所:甲方指定地點。 3.每月維護費為新台幣整。(內含5%營業稅)。 4.設備維護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維護之委託) 第一條:甲方為保持第二條所示設備能正常作業,將維護工作委託乙方,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
(維護設備) 第二條:依據第一條,乙方所維護之設備範圍,為本院資訊課編制內之機器(含陸續新購部份)。 目前個人電腦數量約370台,印表機260台。(至94年5月底止)。 (維護範團) 第三條:依本契約第一條,乙方對設備之維護作業範圍,內容如下: 修理維護方式 1.甲乙雙方簽訂合約後,乙方同意於甲方上班時間內,至少派遣一名維修工程師(須經甲方資 訊課認可),提供駐院維修服務。 2.契約內所列標的物,一旦發生故障,乙方同意依據甲方通知,由派駐工程師即時至故障標的 處進行維修或更換,以使標的物能儘速恢復正常運作。
(維修作業時間) 第四條:設備之維修時間:(以甲方上班時間為原則) 1.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但星期日及國定例假日 不實施。
(維護費) 第五條: 1.機器的維護費用,總計新台幣:元/月並包含營業稅金(以政府決定的營業稅,附加 稅,印花稅等同額的算法)。 2.費用計價方式:如需更換零件或送修需先報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進行後續維修動作,部份零 件必要時由甲方提供。
(費用之支付) 第六條:乙方於每月月初,將當月份之維護費用製成統一發票送交甲方,甲方應於當月之月底以前 ,將統一發票之金額支付乙方。
(罰則) 第七條: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如有下列行為發生,甲方得由維護費用內扣除部份費用。 1.乙方派駐人員未能於甲方上班時間內提供維修服務時,每延誤1小時即扣款300元,一天則扣 2,5O0元。 2.甲方硬體故障,乙方得於一天內解決,否則每延遲一天罰1,000元。 3.每月罰款若累計超過10,000元,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
(零件更換後所有權) 第八條:維護修理時,所更換之不良零件之所有權,歸屬於甲方。
(設備之遷移) 第九條:甲方之設備欲遷移安裝場所時,由乙方負責辦理遷移相關事宜。
(續約) 第十條:於契約屆滿時,乙方得在不超過該年度維護契約價格前提下與甲方議價續約。 (解約) 第十一條:甲方有權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對設備之部份或全部解約,唯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乙方。
(維護期間) 第十二條: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協議) 第十三條: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者或契約內容發生疑義時,得經甲、乙雙方協議後決定。 第十四條:本契約書作成正、副本各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由甲方保留。(正本所需 印花稅由乙方負責貼足) 第十五條:因本契約書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由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甲方: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 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 院長: 地址:台東市長沙街303巷1號 乙方:公司: 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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