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輔導合約書範本 |
| 整理:cov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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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育成中心營運輔導合約書範本 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人:為辦理乙方申請進駐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創新育成中心並接受各項營運輔導,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次: 第一條、進駐期間: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甲乙雙方為提高輔導績效,得依據乙方營運計畫書,於乙方進駐一個月與甲方就下列事項共同商定輔導工作備忘錄及輔導時程: 1.試驗研究及檢測服務 2.技術引進及技術開發諮詢 3.企業經營管理諮詢 4.電腦、企業經營及技術性專門知識培育 5.辦公室事務性服務 6.企業行銷宣傳 7.生產製作規劃 第三條、甲方同意提供辦公空間五坪供乙方從業人員付費使用,辦公場所之設施由甲方依標準配備建置之。 第四條、甲方公共設施得供乙方使用,但應依據甲方公共設施管理規定洽借之。 第五條、甲方應提供創育中心門禁安全設施,乙方之營業秘密、技術文件或材料設備等,應自行妥善保管,甲方不負個別管理之責。 第六條、除辦公設備空間及公共設施外,乙方可提出申請使用甲方其他設備空間,甲方得制定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七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生產或製作之產品,乙方應以成本計價。 第八條、乙方於進駐期間接受甲方輔導所生產之產品,於包裝上或產品中應載明「中國文化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協助製作或協辦」之字樣及中國文化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之標誌。 第九條、乙方於進駐期間所受之有形補助或受益,得於進駐期間或畢業後以權利金或公司股份回饋甲方。回饋方式可為權利金給付,或為捐贈公司資產或現金,或為乙方發行之股份甲方有優先認股權,或為甲方勞務折抵股份。乙方回饋之項目,必需納入甲方校務發展基金統籌運用。回饋額度由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於回饋時以簽訂備忘錄方式個案處理之。若有爭議,得視情況再由指導委員會協調決議之。 第十條、乙方於進駐期間,應遵守甲方「創新育成中心輔導、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若有違反情事,甲方得依據該辦法終止合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乙方若遭甲方終止合約,應於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搬出甲方所在地,並將營運場所回復原狀。 第十二條、乙方於進駐期間若營運順利,企業規模成長迅速,得申請與甲方提前終止合約。 第十三條、進駐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最後一季雙方應完成事項。乙方若無特殊事由,於進駐屆滿後一個月內應無異議搬遷。但乙方得提出申請展延一年,經甲方推動委員會同意後展延之。 第十四條、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修定之,或依民法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合約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由雙方各執半數。
立約人:甲方:中國文化大學 代表人:校長 地址:台北市陽明山華岡路五十五號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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