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課教師契約 |
| 整理: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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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中和市錦和國小兼課教師契約 一、台北縣中和市錦和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敦聘老師(以下簡 稱:乙方)為本校兼課教師。 二、依據台北縣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與人力規劃試辦方案要點與台北縣政府非編制內 員工管理要點訂立本契約。 三、聘僱期間: 中華民國 年月日至中華民國 年 月日止。 四、工作內容與標準: 工作項目: 工作單位及地點: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聘僱用報酬:(勞健保費及機關補助部份需由乙方自付) (一)由甲方按月支給酬金新台幣 元整。 (二)由甲方依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課鐘點費新台幣 元整。 六、在聘僱用期間,乙方應負責完成本契約所訂工作內容與標準,其工作方法及差假 勤惰管理應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上述有關規定,甲方得隨 時解僱,並得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貽誤教學(公務),造成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涉及貪污案件,經提起公訴者。 洩露教師和學生個人或其家庭之資料者。 私自收費或媒介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及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者。 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教師聲譽者。 無故曠職者。 其他,如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條款者。 八、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聘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 甲方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方得終止契約。 九、聘僱用期間於試辦方案停止時,乙方應即解僱,並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十、聘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 勞動基準法、離職儲金辦法等法規之規定,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其依本 契約聘僱用之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俸級,亦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十一、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訟,甲乙雙方合意以學校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二、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合約人 甲方:台北縣中和市錦和國民小學 校長: 地址:台北縣中和市圓通路292號 乙方: 身份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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