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舍借住契約書 |
| 整理: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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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借住契約書 借住人(以下簡稱甲方),茲向彰化縣新水國小(以下簡稱乙方)借住學校宿舍乙戶,特訂定本契約,雙方約定之條件如下: 一、借住宿舍座落標示如下:
基地座落房屋座落備註 段地號門牌面積 埔鹽鄉義和28號埔鹽鄉新水村大新路一巷15號
二、借住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
三、借住期間除甲方或其同居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或不為正常使用致宿舍或其附著物損壞外,其餘損壞之修復均由乙方負責。 乙方為維護管理之需要,必要時得檢查標的物,甲方不得藉故推延或拒絕。經檢查如發現有影響安全或環境衛生等乙方得逕予改善。 四、甲方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及使用借住宿舍。 (二)甲方應保持公共場所(如樓梯、走廊、通道、陽台、地下室等)之清潔。 (三)甲方不得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收買贓物,亦不得存放違禁、危險等物品。 五、借住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借住契約,收回該宿舍;甲方應立即遷出,將借住宿舍回復原狀交還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一)將借住之宿舍作非法使用,經查屬實者。 (二)將借住宿舍全部轉租、部分分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將借住宿舍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宿舍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違反本契約規定者。 (五)借住人及其共同居住之家屬有酗酒、鬥毆、鬧事、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收買贓物或其他妨礙公共安全之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六、借住宿舍返還: 甲方死亡,其死亡時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應自原借住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申請辦理借住宿舍返還。 七、有線電視、電話等之裝拆: 甲方如欲裝置有線電視、電話等,其裝機費用、使用費用及退機等均由甲方自理;退借宿舍前,並應自行辦妥退機、拆線並繳清費用,與乙方無涉。 八、安置機關於借住期間因公共安全或公共目的之需要,得終止本契約,借住人不得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九、本借住契約未明定者適用有關法令規定。 十、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二份供乙方公務上使用。
借住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機關: 代表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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