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压供用电合同 |
| 整理:VEL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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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部队用电)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电源,其额定频率为50HZ,采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人由______ (变电所/变电站/开闭所),以_____ 千伏, (专/公用/ )线向用电人 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__ 千伏安,其中变压器 ______千伏安/ 台,_______ 千伏安/ 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___ 千瓦/ 台, 千瓦/ 台。 (3)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在: 处。资产分界点属于 ,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人,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人(但在用电人处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人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电源 (1)供电人由 (变电所/变电站/开闭所),以 千伏, (专/公用/ )线向用电人 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备用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其中变压器 千伏安/台, 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 千瓦/台, 千瓦/台。 (3)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在: 处。资产分界点属于 ,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人,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人(但在用电人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人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4.保安电源 (1)供电人由 (变电所/变电站/开闭所),以 千伏, (专/公用/ )线向用电人 变电所(配电房)供电。 (2)保安用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其中变压器 千伏安/台, 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 千瓦/台, 千瓦/台。 (3)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在: 处。资产分界点属于 ,资产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人,资产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人(但在用电人的电能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为供电人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5. 保安措施 用电人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 。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c.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 (电气/机械),用电人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6.用电人的正常运行方式: (两路同时供电互为备用/一供一备/一路主供一路保安/两路供电第三路保安/两路同时供电互不备用)。 7.主供电源与 (备用电源/保安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先断后通。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 (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下列设备上: ,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8.未经供电人许可,用电人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9、供电人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人应当服从安排,并予以配合。 三、供用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用电人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供电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控制范围,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人按规定通知的停电,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 电价分类及装置情况 计量方式 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保安电源
3.设在用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人办理,用电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用电人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人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人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人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处理。 5.因 (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由 (供电人/用电人)按国家标准 (增加/减少)其变压器损耗电量; 线路损耗由 (供电人/用电人)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 %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电量的线损电量;并分摊到用电人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供电人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采用 (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 计算。并依据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人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人应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功率因数应达到 《供电营业规则》的第四十一条规定。 2.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人送入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人的电费结算电价: 受电点 单一(两部)制电价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 力率考核标准 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保安电源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人电费通过 银行向用电人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 (划拨/收取)。即每月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并于每月 日划拨剩余的全部电费。具体电费划拨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银行另行签订电费划拨协议。 b.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交付上月电费的 %;每月 日交付上月电费的 %;每月 日交付 %;每月 日交清剩余的全部电费。 c. 。 3.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人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5.用电人应向供电人交纳一个月的电费押金。在用电人发生欠费时,供电人有权用电费押金冲抵欠费及违约金。 6.当用电人发生欠费后,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增加电费押金金额,押金金额最低不小于历史最高月份电费金额。 七、调度通讯 1.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人 设备由供电人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人采用: 。 用电人采用: 。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电人、用电人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用电人受电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如遇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抄表困难、城市拆迁等原因,供电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人的供电设备。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应在用电人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人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人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人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人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人制定防范措施。 4.用电人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人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人处办理手续,并经供电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人需装有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人申请并经批准,用电人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可能性。对需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双方签订并网运行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用电人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供、用电双方任一方改变法定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及时采用公告或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9.用电人户外放置的变配电设备必须做好防触电措施,定期维护,以免发生人生触电事故。 10.用电人存于供电人处的电费押金数额低于应交的标准值时,视同拖欠电费,用电人需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用电人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d.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的。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用电人未经供电人许可,擅自安装(引入)自备电源,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款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宁波市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双方均应自觉执行。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无异议,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 份。 5.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b. 。 c. 。 d.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邮 编: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表 用电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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