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拳击表演合同 |
| 整理:vell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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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表演合同
甲方: 乙方:泰拳代表团
为了增进中泰友谊和拳术交流,促进双方拳击运动的发展,特签订本同如下:
甲方表示诚意邀请泰拳代表团来中国 表演比赛,乙方非常高兴地接受这一邀请,将组织一个由20名泰国著名拳手组成的专业泰拳代表团赴中国 。 为此,双方相互同意并接受以下条件条款: 1. 责 任: 1.1 甲方负责 a. 发邀请函; b. 提供泰拳代表团在 的食、宿、行; c. 安排拳击表演、比赛,及安排场地; d. 办理卫星播放手续; e. 其他有关事项。 1.2 乙方负责: a. 在全泰国选拔有资格的拳手; b. 组建泰拳代表团; c. 办理全团成员的签证和出国比赛的准备; d. 其他相关事项。
2. 费 用: 甲方负担代表团赴 的一切费用,包括曼谷到 的来回国际机票。 乙方负担离泰前在泰国国内的一切费用。
3. 利 润: 双方确认并接受所有的门票收入,在扣除实际费用后(不包括代表团的吃、砖行等接待费用,而乙方也不参与甲方赞助费收入的分成),门票收入的利润按5:5的比例分成。
4. 本合同签字后生效,双方都遵照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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