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權暨散佈合約 |
| 整理:COV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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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Administration Kit 授權暨散佈合約 (適用Internet Explorer 5) 一九九九年元月1.0版文件 (中譯文) 本Internet Explorer Administration Kit 授權暨散佈合約(以下稱「本合約」),係由位於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6399之華盛頓州公司,即Microsoft Corportation 美商微軟公司(以下稱「Microsoft」),與下述同意並接受本合約后述條款及條件之公司(以下稱「貴公司」)所簽訂: 公司名稱及地址: 收件人:聯絡人/職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公司設立登記所在州/國家:
1.定義 (a)「資訊內容」係指資料、文字、音訊、視訊、圖形、照片、藝術品,以及其他技術及材料。 (b)「IEAK」係指Microsoft公司得隨時更新,並使貴公司得以於「授權軟體」執行有限自訂功能之工具集合,而前開自訂功能應依與前開工具一併提供之線上指示(以下稱「指示」)進行之,且前開「指示」得隨時予以修訂。 (c)「網際網路產品(Internet Product)」係指標示為貴公司品牌之產品及服務,且具有下列功能:(i)提供網際網路之存取,(ii)提供關於網際網路之列印資料或線上資料,及/或(iii)提供與網際網路連結之使用或檢視的「資訊內容」或「資訊內容」之存取,惟「網際網路產品」並不包括個人電腦。 (d)「網際網路網址(Internet Site)」係指貴公司之網站位址。 (e)「授權鎖(License Key)」係指微軟所提供之十個字母、數字所組成之自訂功能代碼,該代碼使貴公司得使用IEAK中之自訂功能。 (f)「授權軟體(Licensed Software)」係指以貴公司要求之各種語言版本之專供特定「工作平台」使用之列於附件A之最終上市版本之Microsoft軟體元件目的碼。並非所有的軟體元件均得在一切的「工作平台」執行。附件A得隨時修訂之,以加入附件A第II部分所載軟體元件之新增、額外或後續版本。無論本合約之有效期間或延長期間為何,及不管前開軟體元件有否新增、額外或後續版本及何時修訂及因此納入「授權軟體」之定義,悉由Microsoft決定之。 (g)「圖樣Logo」係指將以其他合約授權貴公司之MicrosoftÒ Internet Explorer圖樣(或任何其後繼圖樣)。 (h)「工作平台」係指Windows 3.x版(包括Windows for Workgroups 3.x版)、Windows 95、Windows 98、Windows NT、Windows 2000、Apple Macintosh及UNIX。 2.使用權授與、條件、限制及訂製權利 (a)使用權授與 (i) IEAK。倘貴公司持續符合本合約所有重大條款,Microsoft即授與貴公司非獨家、有限的、世界性、免權利金之使用權,得依「指示」訂製「授權軟體」。貴公司承認並同意,其應自Microsoft合法取得分配予貴公司之「訂製碼」,方得使用IEAK訂製「授權軟體」。「訂製碼」提供貴公司之前題為貴公司僅依本合約使用IEAK使用權,且不得供其他目的使用前開使用權。 (ii)「授權軟體」。倘貴公司持續符合本合約所有重大條款,Microsoft即授與貴公司非獨家、有限的、世界性、免權利金之使用權,使其得使用、重製、並向貴公司之終端使用客戶及潛在終端使用客戶散佈(包括經由網際網路進行散佈),或使之(經由貴公司散佈管道直接或間接)散佈未經修改的「授權軟體」或依第2(a)(i)條使用IEAK製作之訂製形式「授權軟體」。,惟「授權軟體」僅得作為貴公司「網際網路產品」之部分或與其共同使用之目的予以散佈,。 (b)授權條件。依第2(a)條授與之使用權應明確受到以下條件之限制: (i)無獨立存在之散佈。「授權軟體」僅得作為貴公司「網際網路產品」之一部分或配合其使用而散佈,而非以「獨立存在」產品為之,惟貴公司或其次授權人得為使現有之終端用戶之「網際網路產品」昇級,而單獨散佈「授權軟體」之更新版本。 (ii)授權軟體元件之獨立。除附件A明定之範圍內,「授權軟體」元件不得單獨散佈。 (iii)新版上市。如Microsoft就「授權軟體」有新版上市時,則貴公司應盡合理的商業努力,(A)立即停止「授權軟體」較舊版本(或其可適用元件)之重製及散佈;(B)立即配合貴公司「網際網路產品」進行「授權軟體」新上市版本(或其可適用元件)之重製及散佈,惟貴公司得繼續出清現有包含較早版本「授權軟體」之「網際網路產品」庫存;及(C) 應立即通知其終端用戶,其方式為至少於貴公司「網際網路網址」以實質上與以下內容相同之通知,告知貴公司終端用戶可自貴公司或Microsoft取得新版「授權軟體」(註明貴公司適當之URL):「可取得新版之「授權軟體」(或其元件)本,請造訪〔貴公司相關之URL〕以更新您的軟體」。 (iv) 使用限制。新版「授權軟體」之使用,得適用附件A所載修訂條款。 (v) 終端用戶及經銷商。貴公司之次授權不得與本合約中關於Microsoft對貴公司所授與之權利及義務的條款有任何相當違背之情形。 (vi)設定。倘貴公司依第2(a)(ii)條,將訂製之「授權軟體」於貴公司以外散佈,貴公司僅得依「服務供應者」或「內容供應者」模式,使用IEAK以備置前開訂製之「授權軟體」。倘貴公司依第2(a)(ii)條,將訂製之「授權軟體」於貴公司內部散佈,貴公司應依「公司」模式使用IEAK。貴公司不得變更IEAK或IE登錄設定(registry setting),且貴公司不得以「指示」未明示許可之方式,使用IEAK。 (c)授權之限制。第2(a)條授與貴公司之使用權,須以貴公司遵守以下條件為前題:(i)貴公司不得對「授權軟體」進行還原工程、解譯或反向組譯;(ii)貴公司不得授權貴公司「網際網路產品」之終端用戶再行散佈「授權軟體」;及(iii)貴公司應維持且不得改變或移除「授權軟體」上之任何著作權、商標及其他保護之宣告,包含「授權軟體」設定安裝所包含之終端用戶授權合約。 3.貴公司之義務 (a)貴公司應於接獲經由電子郵件發佈之通報通知後四十五天內,提供述明其已散佈「授權軟體」拷貝數目之散佈摘要報告予Microsoft。Microsoft於進行前開通報之頻率,於每個日曆季不得超過一次。Microsoft應保守所有散佈摘要報告之機密,並僅得於其業務一般進行所需範圍內,將前開報告向其直接法律及財務顧問揭露,惟如該資料與其他資料之集合方式,不致於顯示出貴公司之特定資料,則Microsoft得使用並揭露前開報告之資料。 (b)貴公司應維持「網際網路產品」之品質,使其水準符合或超越業界標準,並至少相當於貴公司於「生效日期」時或之前散佈之產品品質。 (c)貴公司授權Microsoft於註明貴公司為「授權軟體」授權使用人之新聞稿或其他Microsoft廣告或推廣文宣中,使用貴公司之名稱。 (d)貴公司應依公佈於http://www.microsoft.com/windows/ieak/logo.asp網址所訂之原則,於貴公司包裝、廣告及推廣文宣中使用「圖樣」。 (e)貴公司應依公佈於http://www.microsoft.com/windows/ieak/logo.asp網址所訂之原則,於其「網際網路產品」網路首頁,顯示「取得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之連結圖樣,以及連上http://www.microsoft.com/ie或貴公司Internet Explorer下載網站之直接連結。 (f)「授權軟體」可經由「網際網路網址」取得時,貴公司應就「授權軟體」進行數位簽章。 4.所有權 除依第2條明示授與貴公司之權利外,Microsoft保留「授權軟體」及IEAK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利益。任何情況本合約之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以默示、不容否認或其他方式,將「授權軟體」及/或IEAK以外任何Microsoft技術進行授權。Microsoft保留本合約未明示授與之一切權利。 5.接受及擔保之免除 (a)貴公司使用「授權軟體」或IEAK,即應視為貴公司受領前開軟體。 (b)貴公司或其任何經銷商或員工皆無權代表Microsoft為任何陳述、擔保或承諾。 (c)「授權軟體」及IEAK係以現狀交付貴公司,未提供任何瑕疵或權利擔保。凡「授權軟體」及(或)IEAK之結果、功用及執行所生之全部風險,一概由貴公司及終端使用客戶自行承擔。Microsoft免除所有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品適售性、符合特定用途、符合描述、所有權及未侵權等。甚且,Microsoft特別否認關於IEAK及「授權軟體」之無病毒感染、回應或結果之正確或完整性、無過失及無純熟能力等之明示或默示保証。 6.責任限制 於任何情況下,本合約所衍生之任何直接、必然、間接、附帶或特別損害,包含但不限於因執行、使用、或不能使用「授權軟體」或IEAK之整體或部分所衍生之營業利益損失、營業中斷、營業資料之喪失,或其他類似之損害,Microsoft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Microsoft已被告知前開損害發生之可能性亦然。由於部分國家不允許排除或限制必然或附帶損害責任,前開限制或許無法適用。 7.期間 本合約之期間自「生效日」起,持續一年有效。此後,除任一當事人給予他方當事人六十日以上不予續約之通知外,本合約將於次年起每年自動續約一年,但依第8條規定提前終止者除外。 8.違約及終止 (a)任一當事人皆得因任何理由,以六十日之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b)倘因他方重大違反重要的擔保條款、合約條款、條件或約定,且經他方以書面通知後,六十日內仍未予以改正者,任一當事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立即暫停履行及(或)終止本合約。 (c)本合約之終止,無論其係基於任何理由,貴公司依第2(a)條所取得之權利,將立即終止。惟倘貴公司依第2(a)條取得之授權,以及第2(b)及2(c)條所載一切相關條件及限制,仍應於一百八十日內持續有效,且為貴公司所必要之範圍內:(i)為履行本合約終止前提出之現有「網際網路產品」訂單,而必須將「授權軟體」拷貝納入「網際網路產品」中;及(ii)為出清包含「授權軟體」之「網際網路產品」庫存所必要者。除前開規定外,本合約終止後,貴公司應向Microsoft提出證明其已於終止日後十日內銷毀所有全套或部分由貴公司持有或控制之「授權軟體」及(或)IEAK之拷貝。 (d)於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前合法次授權之「授權軟體」終端用戶授權合約,於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繼續有效。 (e)第1、2(c)(i)、4、5、6、8(c)、8(e)、9、10條於本合約終止後繼續有效。 9.產品支援服務 貴公司應負責提供支援予「授權軟體」及貴公司所散佈之「網際網路產品」任何版本之終端用戶。Microsoft不負責提供IEAK及「授權軟體」之支援。 10.通知及請求 除附件A另有規定外,所有與本合約有關之一切通知、授權及請求,於以下情形視為當日送達:(i)經由電子郵件傳遞,並隨即將乙份副本經由預付郵資並要求回執之存證信函或掛號郵件寄出;或(ii)以隔日送達、預付費用之快遞傳送之方式寄出,並以傳真確認。且應註明以下地址: 致貴公司之通知:請參閱登記頁之地址。 致Microsoft之通知: 通知:MICROSOFT CORPORATION 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6399 收件人:General Manager, Internet Customer Unit 副本抄送:Law & Corporate Affairs, US Legal 傳真:(425)936-7409 或其他經一方當事人以書面通知或要求而指定之其他地址。 11.一般事項 (a)本合約應依華盛頓州法律解釋及管轄,貴公司並同意位於金恩郡之聯邦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惟倘無聯邦管轄權事宜存在,貴公司同意位於華盛頓州金恩郡之高等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貴公司拋棄任何以缺乏個人管轄權及法庭地管轄權所得提出之任何抗辯權利。法院傳票得以相關法律或法院規定授權之方式向任一方當事人送達。 (b)雙方不因本合約或其任何條款及條件,成立合夥、合資、代理關係,或授予連鎖經營之權。 (c)對於違反本合約之任一條規定而未予追究,並不因此而視為其對於過去、現在或嗣後針對同一條款或不同條款之違約情節,亦不予追究。對於任何違約而不予追究者,非經書面且由其授權代表簽署者,不生效力。 (d)本合約之任何規定如經管轄法院認為違法、無效或不能履行時,其餘條款仍完全有效。 (e)因本合約之權利及義務所生之利益仍歸雙方及其繼受人所有,但未經Microsoft事先書面同意,貴公司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及義務讓與他人,惟Microsoft不得無故拒絕同意。 (f)貴公司依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及之後核發之請求書(solicitations)散佈或授權美國政府之「授權軟體」或代其散佈或授權之「授權軟體」,其提供皆應適用本合約前開之商業權利及限制。依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及之後核發之請求書散佈或授權美國政府或代其散佈或授權之「授權軟體」,係依FAR, 48 CRF 52.227-14(一九八七年六月)或FAR, 48 CRF 252.227-7013(一九八八年十月)規定之「限制權利」(Restricted Rights)而提供。 (g)貴公司知悉,「授權軟體」係受美國之出口管制法規及其修訂規定所控管。貴公司確認其不會將「授權軟體」,直接或間接出口或復運出口至:(i)受美國出口管制的國家(目前包括但不限於:古巴、伊朗、伊拉克、利比亞、北韓、蘇丹及敘利亞);(ii)貴公司所知悉或有理由知悉將利用該軟體從事設計、發展或製造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之終端用戶,或(iii) 貴公司所知悉或有理由知悉經美國聯邦政府機關禁止從事美國出口貿易之任何終端用戶。貴公司更進一步承認,「授權軟體」可能包括受美國法令限制出口及復運出口之技術資料。 (h)貴公司須自費,立即取得並安排維持所有貴公司履行本合約所需之美國政府以外之許可,而且須遵守當地之法規。 (i)因(i)簽定本合約;(ii)本合約任何條款之履行;或(iii)本合約之任何財產、權利或任何其他授予而致有權管轄地課徵任何及所有之營業稅、使用稅及其他任何稅賦,貴公司應負責支付。 (j)倘為執行本合約任何權利或補償,或解釋本合約任何規定,而進行法律行動或訴訟,勝訴乙方有權請求賠償其費用,包括合理之律師費。 (k)本合約對當事人雙方就本合約所定之事項為完整之協議,並取代先前及簽署同時之協議或溝通。除經貴公司及Microsoft個別授權代表之人簽署乙份日期在本合約簽訂後之書面協議外,本合約不得修改之。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公司 簽名:簽名: 姓名(正楷):姓名(正楷): 職稱:職稱: 日期:日期: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授權及散佈合約 (一九九九年元月1.0版文件) 附件A 授權軟體 I.說明 授權軟體版本語言版本 Internet Explorer (或稱「IE」)4.x, 5.x所有公開上市版本 Outlook Express4.x, 5.x所有公開上市版本 Windows Media Player5.x, 6.x所有公開上市版本 Dial-up Networking (或稱「DUN」)1.3所有公開上市版本 NetMeeting1.x, 2.x
除以上所列元件之外,貴公司亦得依本合約第2(a)(ii)條之規定,散佈可經由IEAK 5.x版「自動版本同步」(Automatic Version Synchronization, AVS)功能提供之額外軟體元件。前開額外元件不得與Internet Explorer作業系統更新版分開散佈。前開限制不適用於Windows Media Player,惟Windows Media Player之單獨散佈,應符合http://www.microsoft.com/windows/mediaplayer/redist.asp之指示。 II.昇級及修訂版 所有「授權軟體」均僅包含註明之版本。Microsoft保留於任何新版「授權軟體」上市時修訂本合約之權利。倘Microsoft於新版本上市時決定修定本合約任何條款及條件,Microsoft將經由網址為http://ieak.microsoft.com之網站(或其後繼網站),提供: (1)新上市版本之確認。 (2)本合約之修訂(以下稱「修訂條文」),說明本合約適用之新條款及條件。 Microsoft關於「修訂條文」之通知,將包括Microsoft就本合約得不更新當時契約有效期間之通知(依本合約第7條之規定),即使無此修訂條文亦同。 lInternet Explorer及Outlook Express軟體技術構成Windows 95、Windows 98、Windows NT及Windows 2000作業系統之部分。前開技術特定版本得作為單獨軟體提供,以配合Windows 3.1、Macintosh及UNIX作業系統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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