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草案) |
| 整理:COV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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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草案)
附註: 本草案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之『著作權授權契約範例』(老師欲使用時,請將本行文字刪除。)
立契約人○○○(著作財產權人,以下稱甲方)與國立政治大學(被授權人,以下稱乙方),因乙方執行『提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需要利用甲方所提供之著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以下稱本著作)之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播等權利授權乙方行使,作做乙方執行本計畫所需教材及相關資料素材之內容。
第二條 乙方應於甲方交付本著作時,支付甲方權利金新臺幣○○○元整。
第三條 甲方擔保其對本著作有授與本契約所稱之權利。甲方並擔保本著作之內容並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若甲方違反本條之擔保事項而致乙方遭受損害時,乙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如因本契約標的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訴其侵害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有協助處理解決之義務。如最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經甲方認可之和解,乙方應賠償該第三人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遭致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之賠償、律師費用等)。
第四條 本契約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計○○年。
第五條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對因本契約所引發之一切糾紛,應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本契約若有任何修改,應由雙方協議另以書面為之,並附於本契約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立契約人 甲方:○○○ 統一編號: 住址:
乙方:國立政治大學 住址: 代表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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