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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驻庭司法警察应具备的综合素质
整理: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02日

浅析驻庭司法警察应具备的综合素质
 
 
  引言

  今年1月发生在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法院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5人重伤、22人轻伤,这一事件影响和后果极其严重,震惊了全国;又如今年4月上旬,在四川广安法院又发生一起法庭内爆炸,造成法官、书记员一死一伤。诸如此类的事件因缺乏安检出现爆炸、没有值庭产生闹庭、没有警卫产生抢人、没有强制执行能力法官被打上等等事件,近些年在全国许多法院时有发生,这些血的教训,反映了一个问题:即无论是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还是基层人民法庭都需要配置必要的警力,尤其是基层人民法庭远离法院,地处偏僻乡镇,更需要有驻庭司法警察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为此,笔者就人民法院对派驻人民法庭司法警察作些粗浅的思考。

  浅析驻庭司法警察应具备的综合素质

  内容提要: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长期以来承担着大量的民商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处理了大量的简易纠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人民法庭的纠纷不仅量大而且疑难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却发展缓慢,因此,提高人民法庭驾驭审判和执行能力,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笔者根据基层人民法庭实际情况,从驻庭司法警察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司法警察驻庭的必要性;提出了驻庭司法警察应具备的素质;指出了司法警察应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驻庭的必要性

  (一)基层人民法庭地处偏僻、边远,法警职能难以发挥。作为设立人民法庭本身就是为了方便地处偏僻、边远乡镇群众诉讼,因此基层人民法庭往往距离法院较远,一般都有数十公里以上,人民法院法警大队的工作职能对法庭难以有效及时的发挥。如我区有三个基层法庭都分布在距离法院三十公里以外的乡镇。

  (二)、基层人民法庭人少事多、事杂,法警协助难以实现。基层法庭的所设置的管辖区域一般都有数个乡镇,管辖着数万人的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和执行工作,其工作内容和过程完成不可避免的需要法警协助,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对法庭的协助难以实现。 如我区的三个法庭都分别辐射着7-8个乡镇,管辖人口从22万到37万不等,而人民法庭配置人员一般在5至8人左右,却要承担着大量的民商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最远一个乡镇的所在村地处三市县的交界处,那里的民风社情就更加复杂。

  (三)、基层人民法庭大多设立在乡镇的街面上,易滋生事端,需要法警履行警卫值庭职责。法庭在设立时为了方便周边乡镇群众的诉讼,从交通等方面的考虑,大多选址在所在乡镇街面上,由于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既没有门卫也没有院落,开庭时与街面直通“公开化”程度较高,而农村节市街面上闲杂无事人较多,那些人以此作为打发时间的场所,因此这种格局容易滋生围堵、哄闹法庭现象的人和事。

  (四)、乡镇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纠缠、闹庭事件时有发生。椐我院近三年的统计情况看,平均每庭每年都有5-6次闹庭现象出现,多的庭有7-8次,常见的有离婚抢人、庭上当事人之间任意纠缠争吵、庭上顶撞审判人员且不听制止、围观围攻审执现场等等。综上事件的出现,不是一开始就不可收拾的,而是有发生发展过程的。如果有法警在场及时防范和制止或应审执人员的指令及时制止要避免许多事件的发生。此类现象不仅在我院有所发生,在许多法院程度不等的都发生过。如2003年7月河南省某法院大中心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原被告双方在调解时发生冲突,审判人员在事件发生后制止无效,结果发展到将庭长审判人员打伤。这个事件仅是其中一例,而且许多事件不及时加以控制可能发展的更加严重。

  因此,人民法庭审执活动的过程,需要司法警察驻庭加以及时控制。

  二、驻庭司法警察应具有的素质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上级要求,一些法院已经着手或者已经配备司法警察驻庭,然而驻庭的司法警察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呢?笔者结合在法庭工作的实际经历,就驻庭司法警察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驻庭司法警察应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执法能力。

  从驻庭司法警察职能角色来看,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肩负着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和参与执行、协助执行等其他重要任务。但因驻乡镇法庭大多数远离城区且所管辖的范围又很广,人少事多,使得司法警察所开展的工作可以说是十分庞杂、种类繁多。有时一天之内要承担几个不同的任务。所以,派驻法庭司法警察须得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执法能力。

  第一,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性、服从性、机动性的特点。因此在选派时,一定要选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能干事、会干事的司法警察到基层法庭中去;而那些敬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不够投入,消极应付、敷衍了事的司法警察是不能胜任的;

  第二,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政策性强、执法要求高的特点。由于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是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强制力的,所以所选派的司法警察必须要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较高的执法要求。具体要做到纪律严明、服从指挥、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原则性、灵活性、机智性的特点。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因而有时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特别是在执行重要警务时,切不可单枪匹马、擅自行事;既要坚持原则、讲究配合、注意协调,又要发挥法警的特有优势不怕艰险、临危不惧、冲锋在前和与抗法分子斗智斗勇、顽强拼搏的精神。

  (二)、驻庭司法警察应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及职业形象。

  人民法庭是定纷止争、裁决争议的场所,更是一个冲突和危险聚集的地方,往往有一些不法分子携带刀具、腐蚀物、易燃易爆等一些危险物品进入法庭,一旦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满,就在审判庭、办公区内,用随身携带的危险物品对相关的人员实施人身报复行为。此外,驻庭司法警察所面对的更多的是农村群众,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来说是较谈薄的,如果没有很好的职业形象就可能使我们的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因此,驻庭司法警察集警卫、值庭、安检、协助执行任务于一体。

  首先,驻庭司法警察要有机警仔细地实施安检技能。在安检时绝不能有半点马虎和疏漏,平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要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安检措施和方法,便于当地群众能够接受安检。

  其次,驻庭司法警察要有较强的采取强制措施技能。在协助执行时,既要注意与法官密切配合,完成案件执行任务,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时,还要有较强的保卫执行人员安全的任务和迅速的实施有关强制措施能力,从而制服有关被执行对象。

  再次,驻庭司法警察要有提高自身的基本技能意识。由于驻庭司法警察是实行派驻制较多,人员性质上是从属于法警大队,但工作和管理上是隶属于所派驻的法庭,使得驻庭司法警察在正规化警务训练方面或多或少的有所影响,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派驻法庭期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自己的基本技能加一历练,一是坚持体能训练,二是坚持擒敌操练,三是坚持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只有平时练好,才能完成好下次审、执行工作任务,真正体现驻庭司法警察的价值所在。

 最后,驻庭司法警察要有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职业形象。这就要求驻庭司法警察一是在执勤中做到:警容严整即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徽、警号、警衔,良好的精神状态即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二是在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做到:谦虚热情、慎重处事,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好事项;三是在为庭审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时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处理好一切事项。

  (三)、驻庭司法警察应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说服能力。

  随着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群众法制意识的逐渐增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世纪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因此对司法警察自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驻庭法警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说服能力。

  一是要求驻庭司法警察在具备政治素养的同时,而且要有一定的法学素养。因为驻庭司法警察面对的是农村群众,他们认为你是法院工作人员,你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法庭、代表着法院,如果缺乏政治立场、缺乏法律知识、缺乏实践经验不仅难以开展工作而且影响法院形象。

  二是要求驻庭司法警察具有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那些由于历史的原因,诸如文化程度不高,年龄结构偏大,不熟习业务的司法警察是不能胜任驻庭工作的,他们会给工作造成诸多被动,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方法,让那些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司法警察充实到法庭,选派为驻庭司法警察。

  三是要求驻庭司法警察在工作中,有娴熟的使用当事人易懂的法言法语的能力。驻庭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用法律的专业术语,但又要让当事人能够听得懂的法言法语来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难以听得懂的可以进行释明,释明时尽可能使用一些让当事人听懂的词语(但不是粗话和脏话)让他们清楚和理解,以有利于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得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四是要求驻庭司法警察要有较强的说服能力。有人认为,法警的工作纯粹就是一种简单的体力劳动,我们现行司法警察队伍中,有许多军转干部出身的法警,有些人更是不屑一顾,他们的想法很简单,认为以前在部队带兵几百人、上千人,干法警工作不就是那几项基本职能吗,开展工作不值一提,持有这些想法的人有是不对的。司法警察尤其是驻庭司法警察在开展工作的时候,要利用法律的知识、政治的立场、政策的规定、情感的道理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刚之以法,即在做工作时不但要有刚的一面,而且还要有柔的一面,有时还须刚柔并举即所谓驻庭法警的说服能力;具体地说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我们要用带有人情味的语言同他们面对面交流,使当事人在沟通中得以平静下来,从而得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即所谓柔;面对那些胡搅蛮缠的当事人,要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宣传,给以有力的说服即所谓刚;有时交替使用上述两种即所谓刚柔并举。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说服力不是一种所谓的纸上谈兵,是来自于平时工作的实际积累,来自于对每一次执行工作后的思索和总结,是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这样便于当事人接受,便于同当事人缩短距离,从而体现公正与司法的形象。

  三、驻庭司法警察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驻庭司法警察应处理好平时自己训练和必要的参与集训关系。由于驻庭司法警察是法警大队中派出的一员,平时长期远离集体无法正常的参与一般的集体训练,这就需要自己加强自身体能训练;但是根据有关规定驻庭司法警察也得参与必要的集体训练。因此,要求驻庭司法警察处理好所在庭工作和参与集训的关系。

  (二)驻庭司法警察应处理好所在庭警务工作与统一调警关系。驻庭司法警察在派出期间正常情况下,服从并服务于所在庭的警务工作安排,但是必要时还得服从于法警大队的统一调警安排,主要是服从于法院大的执行活动和法警支队的统一调警安排。

  (三)驻庭司法警察应把握好所在庭自身处警与申请大队增援警力的关系。驻庭司法警察在服从服务于所在庭处警任务时,遇有潜在险情不要“单枪匹马”、冒险蛮干,一是向所在庭庭长建议增援警力,二是可以直接向大队报告可能出现的警情,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后果。

  (四)驻庭司法警察把握好法庭管理与慎独关系。由于驻庭司法警察是双重领导,在工作性质和内容上庭长往往难以掌握,有时庭长由于忙于案件审、执工作的法官管理,对驻庭司法警察的管理有所懈怠,因此这就需要驻庭司法警察不要因为远离大队无人直接管理,庭长又顾及不到而我行我素,工作中不加思量、行为上无忌放荡,应当做到独立管好自己的语言、行动和思维。

  结语:目前,关于人民法庭如何配置司法警察,又如何管理,大多数法院均在探索过程中。有的是长期派驻某法庭进行单一管理制,有的是实行1-2年时间派驻法庭,实行双重管理轮换制等等,种种做法各有千秋。笔者认为,只要能够让司法警察,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法庭的方法和管理要求,均是可以采用的方法和方式。

 

何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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