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学治关理念的法理思考 |
| 整理: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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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治关理念的法理思考 内容摘要:本文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深刻地领会科学的治关理念的完整涵义,并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作者认为,科学的治关理念在治关思想、治关模式、治关方式、治关效果上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首先,在治关思想上,与人本法律观相契合;其次,在治关模式上,符合“法治型治关模式”的特征,遵循法治的要求;再次,在治关方式 上,尊重法律的权威;最后,在治关效果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科学治关理念 法理 思考 树立和落实科学的治关理念是海关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对海关工作规律性认识的理性升华,是加快法治海关建设、适应国家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要求。牟新生署长指出,“做好新时期的海关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治关理念。”⑴科学的治关理念在治关思想、治关模式、治关方式、治关效果上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一、治关思想:与人本法律观相契合 治关思想是海关为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家总的战略要求,在对海关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用以指导海关工作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观点、态度和方法。科学的治关理念是海关在面对“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重”的新形势下,治关思想的高度概括。科学的治关理念在治关思想上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坚持协调发展,整合海关各项改革;坚持共谋发展,创造共谋发展环境;坚持统筹发展,提高把关服务能力。⑵ 应当讲,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0多年来,中国海关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时制定和调整其指导思想,有效地履行“国门卫士”的职能,对保护和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在计划经济时代,海关实行以保卫、防范为主的海关工作指导思想,对保护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作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2001年4月海关开始实行的“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已经和正在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作用。科学的治关理念的提出是海关工作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深入地分析科学的治关理念提出的历史背景,完整地理解科学的治关理念的科学内涵,不难发现,科学的治关理念作为一个开放的思想体系,体现了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继承性和创新性的统一、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⑶首先,在认识论上,科学的治关理念全面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治关的问题,指明了海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方法论上,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带动海关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海关现代化建设之路,正确地回答了海关发展的动力问题。其次,在对待继承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上,科学的治关理念坚持促进发展,但是把着力点转变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上;坚持依法行政,但是在治关效果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关与服务的平衡;坚持业务建设,但是强调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的协调发展;坚持不断深化海关各项改革,但注重整合创新,全面协调发展,着力创造共谋发展环境。最后,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上,科学的治关理念达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在治关思想上体现了法治的主旨,与人本法律观相契合。 法治的主旨是什么?历来众说纷纭,正如《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⑷对该条目解释,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是该条目解释的字里行间透露的对科学精神与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是不应忽视的。尽管人们对“法治”一词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其基本精神应当包括“良法之治、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等三个方面。它意味着正义、科学和以人为中心的理念的确立。⑸也就是说,法治的精神本质上就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高度统一。也正是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上,科学的治关理念集中体现了法治的主旨。 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应用与延伸的必然结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⑹其科学含义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全部法律活动,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从法律理念到司法实践,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要求实现法律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第二,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弘扬人文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三,强调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和谐一致,强调法律同经济、社会、环境等安排协调发展;第四,在法制的每个环节上,都要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体恤人的自然权利,构建法律源于人、行于人、评于人和服务于人的理论体系。⑺人本法律观,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理论体系。《2004-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规定,“全面推进海关现代化建设,关键是人。必须尊重人、培养人、教育人和关心人,充分调动广大关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思想理念、业务枝能、精神风貌的现代化,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科学的治关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开展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把握好准军事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的关系、把握好广大关员根本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把握好海关事业整体发展与关员自身发展的关系;坚持共谋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有关地方和部门、广大进出口企业及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努力创造共谋发展的和谐执法环境,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国家利益以及广大进出口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⑻一句话,就是以人的全面发展带动海关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海关现代化建设之路。在这里,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统一到以人为本源、为主体、为依归、为目的等以人为本的观点、态度和方法上。科学的治关理念在治关思想上与人本法律观相契合。 二、治关模式:遵循法治的要求 模式一词在汉语中是一个使用较晚的词汇,尤其在社会科学中,模式一词只是近十几年来才被广泛运用。至今还没有哪一部工具书给“模式”下一个定义。在大多数情况下,模式一词是一个解释性概念,即用它来说明某种结构、系统或制度,如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等等。具体地说,模式是“用以解释现象和影响现象的模型。”⑼为解释现象的模式概念,从其外延看,有形式模式和理论模式两个方面。形式模式指的是一种常规的图式、概念,同它所要说明的具体要素无直接联系,往往着眼点于事务的静态方面。理论模式则是在一系列的科学方法对具体因素进行观察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概括,它是抽象化了的东西。形式模式和理论模式共同构成了模式整体。⑽同理,治关模式整体,它也是由形式模式与理论模式共同构成的。治关的形式模式指的是海关权力运行和控制的方式、方法和结构等具体要素方面呈现出的型态。它往往与一定经济社会状态下的体制无关。治关的理论模式指的是海关为发挥职能作用,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通过对海关权力运行和控制的方式、方法和结构等具体要素进行分析抽象而形成的理论模型。它往往与一定经济社会状态下的体制相关联。用上述治关模式理论作为分析工具,通过对建国以来海关权力运行和控制的方式、方法和结构的考察,我们认为,新中国海关在治关模式上存在有“人治型治关模式”与“法治型治关模式”两种类型,而且这两种类型模式的转化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和中国法制化进程相一致。 “人治型治关模式”与“法治型治关模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海关权力运行与控制模式。首先,治关的目的不同。“人治型治关模式”突出的是海关的政治保卫职能。如1951年新中国刚刚成立就颁布实施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关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暂行实施条例。但是,由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形成,海关对进出境经济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心,由进出口货运转到对进出境非贸易性质物品的监管,从主要对经济方面的监督管理扩大到同各种政治破坏活动进行斗争,将“经济政治保卫”作为海关工作的重心。“文化大革命”期间,更突出海关的政治保卫职能,实行“政治经济保卫”的工作方针。⑾ “法治型治关模式”着重于促进发展。其与前者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没有制定调整海关权力运行和控制关系的法律,而在于海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不同。 “法治型治关模式”其治关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以此作为海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治关的方式不同。治关的方式是指海关权力运行和控制的手段、途径和方法的总称。“人治型治关模式”虽然已有制定的海关法律,但是调节海关权力运行和控制关系主要是靠政策或者领导人的指示。其治关的方式主要是以“人”来管理,以“权”来管理,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型治关模式”调节海关权力运行和控制关系的准则是法律,实行依法行政。其治关的方式是以“法”管理,尊重法律的权威。再次,治关的效果不同。治关的效果是指在一定的治关目的的指导下海关权力运行和控制作用于客体产生的结果状态。“人治型治关模式”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其主要服务于短期的政治要求,把关与服务职能失衡,不具有稳定性,呈现出杂乱、无序的状态。“法治型治关模式”追求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治关效果呈现出稳定、有序的状态,把关与服务平衡 ,人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后,对待人的态度和对人的价值与尊严尊重的程度不同。两种类型的治关模式都要用人,但是,“人治型治关模式”要求人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国家,忽视人的独立性主体地位的存在,轻视人作为人的价值与尊严,不注意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带动海关现代化建设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来看待。“法治型治关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带动海关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两种不同类型的治关模式体现了两种根本不同的发展观,其对海关工作的推动作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例如,自1986年后中国海关实行促进为主方针的10年间,海关机构和队伍人数成倍增长,海关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由于“促进为主”方针本身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其“离开了中央利益,片面照顾地方利益;离开了政策法规,片面讲灵活变通;离开了把关,片面强调服务;离开了实事求是原则,片面追求政治性的宣传效应”,⑿所以,其作用的发挥是有限的。1981-1990年,海关税收(含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下同)净入库共计人民币2036.6亿元。1991-2000年,海关税收净入库达8827.6亿元,相当于前10年海关税收总额的4.3倍。但是,2001年4月海关开始实行“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而当年海关税收净入库达到2492.3亿元,约占中央财政本级收入的三分之一。⒀ 因此,选择“法治型治关模式”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治关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海关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海关工作与时俱进的表现。科学的治关理念要求的治关模式体现出“法治型治关模式”的整体特征,遵循了法治的要求。 三、治关方式:尊重法律的权威 “人治”与“法治”作为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略,其根本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和制度,而在于其对法律权威的尊重程度。其主要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权威发生冲突时,是法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还是个人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⒁显然,选择“法治”就必然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尊重法律的权威,其治关方式必然是用“法”管理,依法行政。正如牟新生署长指出,“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同时还行使部分刑事执法权。”⒂依法行政是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科学的治关理念在坚持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共谋发展、统筹发展,是治关方式上的新突破。 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引入治关实践,突出人在海关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并且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优先发展的位置,是海关改革和建设实践中治关方式的重大突破。这样一种治关方式是对机械执法的有益补充,赋予了依法行政的人文精神,并将法、情、理有机地统一起来。一方面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是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培养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人们对法律的情感是法律信仰的基础。法律只有在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的时候,才会具有真正的权威。也只有法律权威的真正树立,法治才能确立。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坚持协调发展、共谋发展、统筹发展,其在治关方式上的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它使治关的方式与治关的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手段同时具有目的的意义,目的体现了手段的内容。科学的治关理念在治关方式上提出这样的要求,其本身就是治关方式上的又一突破,彰显了法治的精神。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后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⒃也就是说,法治就意味着一定的秩序、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办事的原则、行为的准则。也只有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注重协调发展、共谋发展、统筹发展,才能使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最终统一起来,实现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这种统一的桥梁就是以人为本,努力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当然,没有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一种外在的强力也会导致一种秩序,但这不是法律权威的真正树立,也不可能形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秩序,更谈不上法治。“如果一种秩序对人们的强制完全脱离人们的信仰基础,或者与人们的信仰严重冲突,这种外迫的体制与规则就会受到人们信仰的排斥与抵制。这种强制群合必然与个人自由严重冲突,致使秩序处于紧张状态。”⒄ 科学的治关理念在治关方式上的突破,其意义不仅如此,而且也赋予了依法行政的实践品格。牟新生署长指出,“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海关工作十六字方针,就必须把工作的着力点从单纯促进经济发展转变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视海关各项工作,增强海关工作在促进科学发展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⒅海关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增强是治关方式与治关效果相统一的生动表现。可以预料,随着这一科学的治关方式在海关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法治海关与和谐海关建设必将全面推进。法律权威将会由一种信仰转化成为人们促进发展的实践活动中的自觉尊重。也只有这样,尊重法律的权威才是活生生的事实。 四、治关效果: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前所述,治关效果是指在一定的治关目的的指导下海关权力运行和控制作用于客体产生的结果状态。法律效果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侧重于法的实际结果;法律效果侧重评价法对社会的实际影响。⒆法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得到实施,就具有实效,就会对社会生活产生或大或小、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然而,即使法律实施的实际结果与立法意图完全一致,也不一定会产生积极的社会后果。因为评价标准不同其对法律效果的评价侧重点就不一样,结论就不一样。因此,法律效果实际上是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评价法对社会的实际影响。 科学的治关理念是海关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对海关工作规律性认识的理论升华,因而,在其指导下就一定能取得最佳的治关效果。而评判其是否取得了最佳的治关效果的标准,就是看海关工作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法律层面上,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坚持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的前提下,提出上述治关效果评价标准,是基于法律与社会的关联分析而得出的结论。由于法律与社会关联性的存在,使得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成为必然。一方面社会作用于法,社会的发展演变推动着法律的变迁,另一方面法律又反作用于社会,法律的变革与创新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协调与整合。⒇因此,社会的发展变化始终是法律发展变化的根据,法律效果也只有与社会效果相一致才能发挥促进的作用。法律与社会关联与互动的图景表明,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是法律实施的必然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律实施的必然结论。“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21) 当然,由于一方面立法的滞后性或超前性而社会发展的永不停滞;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效与立法意图总是存在着非一致性的情况,所以,法律对社会行为及其关系的调节总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一致性是客观存在的。例如,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该条文本身并没有明示海关可以接受提前申报或者预约报关。但是海关要解决通关监管的瓶颈,实现“管得住、通得快”,满足社会对通关效率的要求,就必须在通关监管上“前推后移”,而提前申报、预约报关是“前推”的重要举措。在这里,机械执法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是其社会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正是由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所以,树立和落实科学的治关理念就显得更加重要。 海关工作如何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认为,关键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优先发展的位置,并将其作为带动海关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马克思指出,“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22)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3)马克思又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4)也就是说,没有人就没有国家、社会,也就没有法律。正是人使法律与社会相关联,正是人才使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成为可能。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科学的治关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就找到了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钥匙。 注释: (1)牟新生著:《树立和落实科学治关理念》载《人民日报》2006年7月12日; (2)同上; (3)孙毅彪著:《对落实科学的治关理念的几点认识》载《海关政研参考》2006年第4期; (4) [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1989),第790页; (5)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80-281页; (6)李龙著:《 李龙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44页; (7)同上(6),第35页; (8)同上(1)(2); (9) [法]莫时斯﹒迪违尔热著:《政治社会学—政治学的要素》,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页; (10)关保英著:《行政法模式转化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3-4页; (11)《中国海关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2页; (12)王意家、甄鸣、孙国权编著:《中国海关概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131-133页; (13)同上(11),第3-7页; (14)周叶中著:《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106页; (15)同上(1)(2)(8); (16)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3月第1版,第287页; (17)高鸿钧著:《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其出路》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二期,第9页; (18)同上(1)(2)(8)(15); (19)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263页; (20)同上(5),第544页; (21)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312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72年5月第1版,第1页; (23)同上(22),第18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5年版,第32页。 陈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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