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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运输单证中的格式条款
整理: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02日
    今年元旦“2004年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先”揭晓,其中“年度社会公益奖”由中国消费者协会(集体)获得,为中消协赢得最多选票的事情是2004年他们陆续对电信、房地产、银行等行业的共39大项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成为广大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发生纠纷后许多人误认为格式条款中一旦有任何不利其权利的条款均为霸王条款,也就是无效条款。这种偏激认识导致最近有关格式条款争议的诉讼有明显增加,最近我经办有关货运单证格式条款效力方面的诉讼就有好几宗,运单格式条款内容的设定值得承运人仔细斟酌,设计过宽增加自己的经营成本和风险、过严有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它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列了一些不公平条款,而合同的另一方由于其自身地位的原因,只能被动接受,这样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为此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制定专门法律对此进行干预,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条款法》、德国《一般交易条款规则法》。 
    关于格式条款,我国仅《合同法》中有三条抽象的规定,其内容如下: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以上三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有效的法律条件:1、遵循公平原则;2、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条款(以下简称免责条款);3、不能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4、条款内容须明确无歧义,否则法院会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实务中,国际运输的运输单证(包括海运提单、多式联运单,国际航空运单等)的背面格式条款,一般来说各个承运人不会随意自己拟定,其中主要权利义务均会引用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相关的法律。例如,海运提单一般适用《海牙一维斯比公约》,或者《汉堡公约》,或者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联邦提单法》;航空运单一般适用《华沙公约》及其《海牙议定书》;铁路运单一般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或《国际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运输服务业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所以其格式运单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包括赔偿责任限制)一般都还相对公平,此类格式条款在各国法院均不会被认定霸王条款。 
    我国国内运输服务业真正的大发展,是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引入后开始,目前许多方面仍不规范,既没有形成行业惯例,也没有形成国家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所以运单中的格式条款都是承运人自己设计,普遍地格式条款设置对承运人自己过分有利,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有的条款甚至明显违反法律,一旦涉讼对承运人不利。 
    以快递公司为例,快递公司的运单一般有六联,运输合同的内容均体现在格式运单上,运输条件及条款在各联运单的背面。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首先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在第一联通常需要两种方式并用:1、用黑体字进行免责条款和保险提示条款;2、进行背面条款的提示,让对方签字确认其已阅读并同意背面运输条款。其次,制定免责条款时要遵循公平原则,主要是延迟送达赔偿条款、货物损坏和丢失赔偿条款、索赔时效、留置条款、保险条款等几个条款最容易引起纠纷;特别是货物损坏和丢失赔偿条款,目前一般快递公司的背面条款规定非保价运输时承运人只赔运费的3倍至5倍最高限额,或者1000元最高限额,只要运单上进行了合理的保险提示和免责条款提示,法院一般会认可此约定。关于索赔时效规定,目前很多快递公司背面条款规定10天至30天内,有的甚至规定72小时内要索赔否则不再受理任何赔偿事宜,这些条款与《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直接冲突,因此是无效条款。 
    所以,作为运输公司应在自己的格式运单进行合理合法的条款设定,尤其在保险提示和背面运输条款提示方面要做足做好;作为发件人和发货人最好要进行保价运输或者另行保险。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深圳) 赖轶峰律师 
    (发表于2005年深圳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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